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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六项措施继续强化兴奋剂治理

来源:发布日期:2008.04.24浏览量:334

      随着2008北京奥运会的日益临近,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日前,浙江省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专门召开兴奋剂治理工作会议,全市再动员、责任再落实、工作再强化,全面开展兴奋剂治理的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覆盖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从2008年4月下旬开始将采取六项措施加强药源性兴奋剂管理:

  第一,继续加强兴奋剂生产源头的检查。对于肽类激素和蛋白同化制剂的产品,要求必须有生产许可的企业才有资格生产,没有取得许可资格的一律停止生产。自即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的专项治理期间,凡未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凡已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但违法生产、未按规定渠道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予以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
许可证》。

  第二,对出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必须通过省级药监部门的审批同意才能出口。

  第三,药品经营企业要批发、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没有资质的批发企业不允许经营。在专项治理期间,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凡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定点药品批发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零售药店一律不准销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凡经营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对于含有兴奋剂的药品复方制剂,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药品包装上标明“运动员慎用”的标识,零售药店销售这些药品必须要有“运动员慎用”的标识。凡是没有“运动员慎用”标识的含有兴奋剂的复方制剂,一律下架,停止销售。

  第六、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含兴奋剂药品的使用管理。凡是发现有医疗机构违规使用含有兴奋剂复方制剂的,将督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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